何謂基因改造食品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布日期:2014-08-13】 :食品組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之定義,「基因改造」意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基因改造食品(又稱基因轉殖食品)係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而生產獲得特性經過改造之食品。現有之技術所能達成之改良特性有增加生長速度、改良營養價值、抗蟲、抗病、抗除草劑、抗低溫、延長保存期限、耐運送或利於加工等。


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FAO/WHO)所組成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及歐聯法規對「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簡稱GMO)之定義為:「基因改造生物」是指基因遺傳物質被改變的生物,其基因改變的方式係透過基因技術,而不是以自然增殖及/或自然重組的方式產生。此基因改造技術可包括:


(1)載體系統重組核酸技術。


(2)藉由顯微注射法(micro-injection)、巨量注射法(macro-injection)及微膠囊法(micro-encapsulation)將生物體外製備之遺傳物質直接注入生物體內的技術。


(3)細胞融合或雜交技術而能克服自然生理學上、生殖上或重組上的障礙。(此障礙係指供應細胞或原生質在分類上並非屬於同一科)。此技術不包括:體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接合作用(conjugation)、傳導作用(transduction)、或轉整形作用(transformation)、多倍體誘發(polyploidy induction)、突變形成(mutagenesis);分類學上同一科細胞之細胞融合。


「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協定中「改性活生物體」(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簡稱LMOs)是指任何具有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遺傳材料組合的活生物體;「活生物體」是指任何能夠轉移或複製遺傳材料的生物實體,其中包括不能繁殖的生物體、病毒和類病毒;「現代生物技術」係指可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組合障礙,且並非傳統育種和選種中所使用的技術。簡單地說,LMO即GMO。


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基因改造」之定義為: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基因改造食品在市面上呈現的方式有以下三大類:
1.原料型態的食品:食品本身就是基因改造生物,如耐除草劑的基因改造大豆。
2.初級加工型態的食品:如基因改造大豆簡單加工磨成的豆漿。這種初級加工的食品裡還有基因/DNA,可以輕易檢測出是否含有基因改造食品。
3.高度加工型態的食品:如以基因改造大豆為原料,經過複雜程序,精製純化的大豆油。經過高度加工的食品,往往已經不含基因/DNA,很難檢驗出是否含有基因改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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