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食品標示,練腦力顧健康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490期 

 

之前有一則新聞說到:

農曆春節就快到了,當您正採買食材準備在除夕夜圍爐,看到「01.03.2015的食品標示時,還敢買回家食用嗎?

食藥署提醒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 22 條規定,包裝食品應於外包裝標示有效日期,且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如以「01.03.2015」之標示方式時,業者應於外包裝同時顯著加註「日//年」或是其他使消費者易辨認之字樣,以協助消費者辨認。

依據食安法第 15 條規定,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商家必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最高可以處罰新台幣 2 億元。當消費者發現商店販售過期產品時,可以提醒商家架上的產品過期了,並請店家及時將過期商品下架;或是直接向縣市政府衛生局檢舉,該商家販售過期食品。不論是零售店鋪、連鎖超商或各大量販店,業者應該要定期檢查店裡販賣的食品是否已過期或腐敗等的情形,千萬不要捨不得丟棄或貪小便宜,而繼續販賣或公開陳列過期食品,以免消費者吃出問題並損及商譽。

 確認食品有效日期只需 1 分鐘,既可訓練腦力又能顧及自身健康。萬一不小心誤食過期食品,引發身體不適或食物中毒等情況,應立刻就醫並向商家反映,若涉及到消費賠償問題時,可以請各縣市政府消保官協助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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